競業禁止條款:企業營業祕密保護與勞工權益的平衡(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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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企業無不重視營業祕密的保護。然而,過度擴張的競業禁止條款,也可能限制勞工的就業自由,引發勞資爭議。因此,如何制定既能保護企業營業祕密,又能兼顧勞工權益的競業禁止條款,成為企業與勞工都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本文將深入探討競業禁止條款的審查標準,透過案例分享,解析法院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時,會考量的各項因素。例如,企業營業祕密保護的必要性、勞工的職位與接觸機密的程度、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與範圍的合理性、以及企業提供的補償金是否合理等等。

瞭解這些審查標準,有助於企業在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更加謹慎周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的就業權利。同時,也能幫助勞工朋友評估自身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以及在面對競業禁止爭議時,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份合理且合法的競業禁止條款,應建立在勞資雙方互相信任與尊重的基礎上。企業應充分說明競業禁止的理由與範圍,並提供合理的補償,讓勞工在離職後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勞工也應誠實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不洩漏企業的營業祕密,共同維護公平的商業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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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競業禁止條款之審查標準與案例分享,有助於企業與勞工在簽訂與執行競業禁止條款時做出明智決策 。

  1. 企業應評估競業禁止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確保條款合法有效,明確定義需要保護的營業祕密範圍,並確保相關員工的職位確實能接觸到這些機密 。
  2. 勞工在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前,務必充分了解自身權益,仔細審閱條款內容,特別是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補償是否合理,必要時尋求法律諮詢 。
  3. 參考案例分析,企業在制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應謹慎評估各項因素,確保條款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並提供合理的補償,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

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基礎與重要性:為何企業需要重視?

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基礎

競業禁止條款,旨在規範勞工離職後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僱主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以保護企業的營業祕密與競爭優勢 。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毫無限制,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對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作了明確規定 。 若要使競業禁止條款生效,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僱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例如營業祕密、客戶名單、技術資訊、獨特經營模式等 。 僱主必須有值得保護的知識(Know-How)、專業技術、營業祕密或業務祕密,纔可以合理要求員工競業禁止 。
  • 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的營業祕密:競業禁止的對象應限於有機會接觸或使用企業機密資訊的勞工,例如高階主管、研發人員、業務主管或關鍵技術人員等 。
  •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競業禁止的期間應以足以保護僱主營業祕密或客戶關係為限 。 競業禁止時間不宜過長,目前較為常見且為法院所接受的期限為二年以下 。 競業禁止的區域範圍應以原僱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
  • 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僱主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金額,作為勞工遵守競業禁止條款的補償 。 公司不可以主張員工在職期間領到的給付其實已經內含競業禁止補償金,否則形同公司沒有提供補償金,將導致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

若上述任一條件未被滿足,即使員工簽署了競業禁止條款,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 這些規定不只是形式,而是具體的實施門檻 。

企業重視競業禁止條款的原因

在現今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企業無不積極爭取優秀人才,並致力於留住現有員工,以持續為企業做出貢獻 。 這些優秀員工在職期間所研發產出的無形資產,往往成為公司最有價值的部分 。 因此,營業祕密的保護成為維持企業競爭力的重要關鍵 .

企業重視競業禁止條款的原因如下:

  • 保護企業商業機密與營業祕密:企業投入大量資源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或建立客戶關係,這些商業機密與營業祕密是其核心競爭力 。 競業禁止條款可有效防止員工將這些機密資訊帶入競爭對手公司,造成企業的損害 .
  • 維護客戶關係與市場穩定:許多員工在工作中與客戶建立緊密關係,若離職後立即轉入競爭對手公司並帶走客戶,將嚴重影響原僱主的市場佔有率 。 競業禁止條款可遏止此類行為 .
  • 防止人才流失與惡性挖角:透過競業禁止條款,可提高競爭對手挖角高階或關鍵人才的成本,降低人才流失的風險,維持企業內部穩定 .

此外,競業禁止條款還有助於保障僱主在經營、技術、人力培訓方面所做的投資不致於落空 。 企業可以通過競業禁止條款,來防止員工利用在職期間所獲知之技術或營業祕密自行營業,削弱原僱主的競爭力 。

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範圍:法院審查的五大關鍵因素

競業禁止條款合理性審查的五大因素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毫無限制,法院在審查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範圍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以平衡企業的商業利益保護與勞工的職業選擇自由 。以下列出法院審查的五大關鍵因素,這些因素將影響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 :

  • 僱主需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企業必須證明其擁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 。這可能包括獨特的配方、模型、編纂、程式、方法、技術等 。法院會審查公司希望保護的營業利益是否合法正當 。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之營業祕密:

    競業禁止條款通常只適用於能接觸或使用公司營業祕密的員工 。例如,高階主管、研發人員、業務主管等 。如果員工的職位是一般基層庶務,完全不可能接觸到公司機密,那麼公司通常不可以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約款 。

  • 競業禁止之期間:

    競業禁止的期間應合理,通常不超過僱主欲保護之營業祕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及實務見解,目前一般認為合理的競業期間為六個月至二年之間 。如果超過,亦是以2年計算 。

  • 競業禁止之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

    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僱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競業禁止職業活動的範圍,應該指員工離職後不得從事的工作或業務,以及指對原事業單位具有競爭性的行業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永遠不得」或「不可在全世界」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那麼這類的約款可能就有問題 。法院通常會認定範圍過於廣泛的條款無效 。

  • 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僱主必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提供合理補償 。補償金的金額、給付方式、比例標準,常是爭議核心 。法院會審酌每月補償金額是不是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50、是不是足以讓員工維持該限制期間的生活所需、以及給員工的補償是不是與員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害相當等其他因素,來判斷補償是否合理 。

企業倘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更應審酌該競業禁止之約定,是否有民法第247條之1各款所定顯失公平情形 。

競業禁止條款:企業營業祕密保護與勞工權益的平衡(附案例分析)

競業禁止條款之審查標準與案例分享. Photos provided by unsplash

科技業競業禁止案例解析:營業祕密認定與舉證實務

科技業競業禁止之營業祕密認定

在科技產業中,營業祕密的認定是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的核心 . 營業祕密必須符合法定三要件:祕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 . 企業必須證明其主張保護的資訊確實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且已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 例如,尚未公開的客戶名單、獨特生產參數、研發成果、技術資料等 .

舉例來說,某科技公司主張其軟體原始碼為營業祕密,但若該原始碼已公開發表或可輕易自公開管道取得,則難以認定其具備祕密性 . 又如,公司雖聲稱具有營業祕密,但在法院上卻拿不出具體證據證明離職員工曾實際接觸相關機密,導致無法成立「需保護利益」。因此,企業需明確指出並證明哪些資訊屬於營業祕密,以及該資訊如何帶來競爭優勢 .

企業應從管理政策、內容管理、人員管理及環境設備,完善管理機制,並建立合約履行的紀錄與制度資料保存機制 。

  • 管理政策:制定明確的營業祕密保護政策,並定期檢討與更新 .
  • 內容管理:將機密資訊分類並分層管理,限制存取權限 .
  • 人員管理:加強員工資安保密意識,並於員工離職時,確實執行內部系統權限設定及操作管理等資安措施 .
  • 環境設備:確保辦公場所及資訊系統的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 .

科技業競業禁止之舉證實務

在競業禁止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 . 一般而言,企業需先證明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包括營業祕密的存在、勞工接觸到該營業祕密、競業禁止的合理範圍及提供合理補償等 . 接著,企業需舉證證明勞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例如:

  • 勞工洩漏或使用了營業祕密:證明勞工在新公司從事的工作與原公司的營業祕密相關,且勞工有機會或已實際洩漏或使用了該營業祕密 .
  • 勞工從事競業行為:證明勞工受僱於競爭對手公司,或自行經營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

企業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蒐集證據:

  • 公開資訊:蒐集勞工的公開履歷、LinkedIn 記錄、競業公司註冊資料等,以證明勞工已從事競業行為 .
  • 商品比對:比對勞工在新公司所開發的產品或服務與原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以證明勞工使用了原公司的營業祕密 .
  • 專家證人:聘請專家證人鑑定勞工所接觸的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祕密,以及勞工在新公司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與原公司的營業祕密相關 .
  • 數位鑑識:透過數位鑑識還原勞工離職前的電腦使用紀錄、郵件、雲端資料等,以證明勞工有竊取或洩漏營業祕密的行為 .

然而,舉證責任並非完全由企業承擔 . 若勞工主張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其行為並未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則勞工也需提出相關證據 . 例如,勞工可主張其在新公司所從事的工作並未使用到原公司的營業祕密,或競業禁止的範圍過於廣泛而不合理 .

案例分享

鴻海控告前幹部包喬弘案 :鴻海(富士康)公司控告其連接器部門前幹部包喬弘於留職停薪期間,前往競爭對手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並攜帶鴻海營業祕密出走 .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包喬弘違反與鴻海簽訂的保密約定書關於競業禁止條款,且有將鴻海經營管理資訊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之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祕密行為,判決鴻海勝訴,包喬弘須返還鴻海已給付的競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近三年已給付獎金、員工分紅股票,總價值近千萬元 .

長宇科技公司訴王男競業禁止案 :王男原任職長宇科技公司研發部高級工程師,雙方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長宇科技公司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 . 王男離職後一個月內,即受僱於與長宇科技公司有主要競爭關係之星宇科技公司,長宇科技公司遂訴請王男返還雙方所約定之金額 .

這些案例顯示,法院在審理科技業競業禁止案件時,會仔細審查營業祕密的認定、舉證,以及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性 .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營業祕密保護制度,並在競業禁止條款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纔能有效保護自身的權益 .

科技業競業禁止案例解析:營業祕密認定與舉證實務
面向 說明
營業祕密認定 需符合法定三要件:祕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企業需證明其主張保護的資訊確實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且已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管理政策 制定明確的營業祕密保護政策,並定期檢討與更新。
內容管理 將機密資訊分類並分層管理,限制存取權限。
人員管理 加強員工資安保密意識,並於員工離職時,確實執行內部系統權限設定及操作管理等資安措施。
環境設備 確保辦公場所及資訊系統的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
舉證責任 企業需先證明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包括營業祕密的存在、勞工接觸到該營業祕密、競業禁止的合理範圍及提供合理補償等。接著,企業需舉證證明勞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證據蒐集方式 公開資訊、商品比對、專家證人、數位鑑識。
勞工抗辯 勞工可主張其在新公司所從事的工作並未使用到原公司的營業祕密,或競業禁止的範圍過於廣泛而不合理。
案例一 鴻海控告前幹部包喬弘案:包喬弘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將鴻海經營管理資訊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判決鴻海勝訴。
案例二 長宇科技公司訴王男競業禁止案:王男離職後一個月內受僱於競爭對手公司,長宇科技公司遂訴請王男返還雙方所約定之金額。

競業禁止條款常見誤區:避免無效條款與勞資爭議

條款範圍過於寬泛:精準界定競業行為

許多企業在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容易犯下範圍過於寬泛的錯誤,導致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引發勞資爭議 。法院在審查競業禁止條款時,會仔細檢視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是否合理 。若條款限制過於廣泛,例如禁止勞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任何與原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即便只是擔任初階職位,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而導致條款失效 .

常見的錯誤包括:

  • 地域範圍無限制: 條款未明確界定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或將範圍擴及原公司未實際營運的地區 . 例如,A公司的營業範圍只有在台灣,便不能限制員工往非台灣區域工作 。
  • 職業種類定義不清: 條款對於禁止從事的職業種類定義模糊,例如禁止從事「任何相關行業」,而未具體指明哪些行業與原公司構成競爭關係 .
  • 禁止對象過於廣泛: 條款禁止勞工為「任何競爭對手」工作,但未明確定義競爭對手的範圍,可能導致勞工難以判斷哪些公司屬於競業禁止的對象 .

避免此類誤區的建議:

  • 精準描述營業祕密: 在條款中明確列出企業欲保護的營業祕密或商業利益,例如客戶名單、技術配方、生產流程等 .
  • 具體界定競業範圍: 明確定義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區域為限 . 具體列出禁止從事的職業種類,應與勞工在職期間接觸的業務直接相關 .
  • 明確競爭對手定義: 清晰定義哪些企業或組織構成原公司的競爭對手,可參考市場調查報告或產業分析資料 .

補償金額不足或未定期給付:合理對價是有效條款的基石

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與企業是否提供合理的補償息息相關 。 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僱主需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給予合理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事後再給予一些金錢即可,但實務上,法院強調補償金應於競業禁止期間內定期、合理發放,而非事後補償 。

常見的錯誤包括:

  • 未提供任何補償: 條款中完全沒有提及任何形式的補償 .
  • 補償金額過低: 補償金額低於勞工離職前一個月平均工資的50% .
  • 將工作期間薪資納入補償: 將勞工在職期間的薪資或其他福利,視為競業禁止的補償 .
  • 未定期給付補償金: 未在競業禁止期間內,按月或定期給付補償金 .

避免此類誤區的建議:

  • 提供合理補償金: 補償金額至少應為勞工離職前一個月平均工資的50% 。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確保補償金足以維持勞工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 .
  • 定期給付補償金: 在競業禁止期間內,按月或定期給付補償金。 建立明確的給付制度,並保留給付紀錄 .
  • 明確約定補償金給付方式: 在條款中明確約定補償金的給付方式、時間及金額。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字眼 .

未考量勞工議價能力:契約自由的合理界線

在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企業往往處於較強勢的地位,容易忽略勞工的議價能力 。法院在審查競業禁止條款時,會考量簽約當時勞工的議價能力,以及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若條款是在勞工不具備充分資訊或議價能力的情況下簽訂,例如在入職時或新進人員訓練期間簽署,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

常見的錯誤包括:

  • 入職時強迫簽署: 在勞工入職時,將競業禁止條款作為聘僱的必要條件,迫使勞工簽署 .
  • 未提供審閱期: 未給予勞工充分的時間審閱條款內容,使其無法充分了解自身權益 .
  • 條款內容過於複雜: 條款內容艱澀難懂,勞工難以理解其法律效果 .

避免此類誤區的建議:

  • 提供充分審閱期: 給予勞工合理的審閱期,使其有時間尋求法律諮詢或充分了解條款內容 .
  • 明確告知條款內容: 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向勞工說明條款內容及法律效果 .
  • 鼓勵勞工尋求法律諮詢: 鼓勵勞工在簽署前尋求法律諮詢,確保其充分了解自身權益 .
  • 針對不同職位調整條款: 針對不同職位及接觸機密程度,設計差異化的競業禁止條款 .

競業禁止條款之審查標準與案例分享結論

在現今快速變遷的商業環境中,企業對於營業祕密的保護意識抬頭,但同時也必須兼顧勞工的就業權益。透過本文對競業禁止條款之審查標準與案例分享的深入探討,我們瞭解到競業禁止條款並非毫無限制,其合理性與合法性需要經過嚴格的檢驗。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綜合考量企業營業祕密保護的必要性、勞工的職位與接觸機密的程度、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與範圍的合理性、以及企業提供的補償金是否合理等多項因素。

企業在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應避免條款範圍過於寬泛、補償金額不足或未定期給付、以及未考量勞工議價能力等常見誤區,確保條款的合法有效性。同時,企業也應建立完善的營業祕密保護制度,並加強員工的保密意識,從多方面降低營業祕密外洩的風險。勞工朋友在面對競業禁止條款時,應仔細審閱條款內容,瞭解自身的權利義務,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諮詢,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份合理且合法的競業禁止條款,應建立在勞資雙方互相信任與尊重的基礎上,才能達到企業營業祕密保護與勞工權益平衡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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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之審查標準與案例分享 常見問題快速FAQ

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是什麼?

旨在保護企業的營業祕密與競爭優勢,規範勞工離職後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僱主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

競業禁止條款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包括僱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能接觸或使用僱主的營業祕密、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合理,以及僱主對勞工有合理補償 。

企業為何需要重視競業禁止條款?

可保護企業的商業機密與營業祕密、維護客戶關係與市場穩定,以及防止人才流失與惡性挖角 。

法院審查競業禁止條款合理性的關鍵因素有哪些?

包括僱主需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營業祕密、競業禁止期間合理、競業禁止範圍合理,以及僱主提供合理補償 。

科技業競業禁止中,營業祕密如何認定?

營業祕密需符合法定三要件:祕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企業需證明其主張保護的資訊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具有經濟價值 。

科技業競業禁止訴訟中,企業如何舉證?

企業需證明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包括營業祕密的存在、勞工接觸到該營業祕密、競業禁止的合理範圍及提供合理補償等 。

條款範圍過於寬泛會導致什麼問題?

可能導致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引發勞資爭議,因為法院會仔細檢視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是否合理 .

補償金額不足或未定期給付有什麼影響?

競業禁止條款將無效,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需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給予合理補償,且應於競業禁止期間內定期發放 。

未考量勞工議價能力會造成什麼影響?

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會考量簽約當時勞工的議價能力,以及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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