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執業的變動中,醫師轉換服務地點是常見現象。然而,當醫師離開原診所,關於舊診所的病歷資料,其權責歸屬問題往往引發諸多疑問。究竟醫師跳槽後,這些病歷資料的命運如何?診所與醫師之間,對於這些資料又各自承擔哪些責任?
本指南旨在深入解析醫師離職後,舊診所病歷資料的權責歸屬問題,並提供實務上的操作建議。在臺灣,病歷資料的權責歸屬主要依循《醫療法》的相關規定,核心原則是醫療機構為病歷保存的主要責任主體。這意味著,即使醫師離職,診所作為醫療機構,仍然必須妥善保存病歷。
根據《醫療法》第七十條,醫療機構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病歷,並至少保存七年。若病歷涉及未成年者,則至少需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相關的病歷則應永久保存。那麼,醫師離職時,具體該如何處理病歷資料呢?診所歇業或轉讓時,病歷又該何去何從?
原則上,醫師個人不得擅自攜帶、複製或下載診所的病歷資料。這些資料屬於醫療機構的財產,且涉及病人個人隱私與個資保護。醫師若未經同意擅自攜帶病歷資料,可能涉及侵犯營業祕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可能觸犯背信罪、洩漏工商祕密罪等刑事責任。實務上,診所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設定帳號密碼、簽訂保密協議,以確保病歷資料的安全。
此外,病人享有閱覽和影印其個人全部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或醫師作為機構的代表,對病歷擁有使用權,可用於研究、教學等用途。瞭解這些權利與義務,能幫助醫療從業人員與一般大眾更好地應對相關問題。
專家建議:診所應建立完善的病歷管理制度,明確醫師離職時的病歷交接流程,並定期進行員工培訓,以確保病歷資料的合規管理,避免法律風險。同時,醫師在離職前應與診所充分溝通,瞭解自身在病歷資料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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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跳槽後,釐清舊診所病歷資料權責歸屬至關重要,以下提供您在實際情境中應用這些資訊的建議:
- 診所經營者應建立明確的病歷管理制度,包含醫師離職時的交接流程,以符合《醫療法》至少保存七年的規定 。
- 醫師離職前,務必與診所充分溝通病歷資料的權利與義務,切勿擅自攜帶或複製病歷,以免觸犯營業祕密法或個資法 。
- 病患有權閱覽、複製個人病歷,診所不得無故拒絕,若遇爭議可向衛生局申訴 。
內容目錄
Toggle病歷資料的法律歸屬與保存責任:釐清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病歷資料的法律歸屬與保存責任
在台灣,病歷資料的法律歸屬與保存責任主要受到《醫療法》的規範。
法律歸屬:
病歷資料的所有權,實務上普遍認為屬於醫療機構或醫師所有,因為他們是提供醫療服務並記錄這些資訊的主體。然而,病人享有病歷的「使用權」,包含閱覽和影印權利,而非僅能請求病歷的交付。
保存責任與期限:
醫療機構負有妥善保管病歷的責任,並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根據《醫療法》第70條規定:
一般病歷至少應保存 七年。
未成年者的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人體試驗的病歷,應 永久保存。
對於特殊檢查或治療相關紀錄,如放射線檢查、病理檢查、手術同意書等,也應 永久保存。
如果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若無承接者,病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至少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毀。若醫療機構有正當理由無法自行保存病歷,可由地方主管機關代為保存。
未遵守規定的法律後果:
違反病歷保存規定的醫療機構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行政處罰: 依《醫療法》第102條,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民事賠償: 若因病歷遺失、毀損或記載不實,導致病人權益受損,可能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故意銷毀病歷以掩蓋醫療疏失,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
電子病歷:
若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儲存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然而,仍需確保電子病歷的安全性與合法性,並遵循相關的資訊安全作業規範。
醫師離職與病歷處理規範:從歇業轉讓到個人帶走病歷的法律界線
醫師離職後,病歷的處理規範主要依據《醫療法》和《醫師法》的相關規定,並兼顧病患權益與個人資料保護。病歷的保存期限與方式:
- 保存期限: 醫療機構(包括診所)應至少保存病歷七年。對於未成年者的病歷,則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而人體試驗的病歷,則需永久保存。
- 保存方式:
- 自行保管: 醫師或醫療機構可自行保管病歷。
- 委託保管: 可委託其他醫療機構保管。
- 轉交衛生主管機關: 若診所歇業且無人承接,可將病歷交由當地衛生局負責保存。
- 電子病歷: 若使用電子病歷,應在歇業前完整備份資料,進行加密,並儲存在安全可靠的儲存媒體上。
醫師離職(或醫療機構歇業)時的病歷處理原則:
- 告知病患: 診所應提前公告歇業日期、病歷處理方式,並通知病患或其代理人前來領取病歷。對於長期或特殊病患,建議個別通知。
- 病歷移轉:
- 徵得同意: 若要將病歷移轉至其他醫療機構,必須事先徵得病患的同意。
- 合法途徑: 可以將病歷轉交其他醫療機構、由病患自行取回,或轉交衛生主管機關保管。
- 簽訂協議: 若轉交其他醫療機構,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製作清冊與交接: 應製作病歷清冊,並由雙方人員核對、簽名確認交接過程。
- 病歷銷毀:
- 逾期銷毀: 病歷保存期限屆滿後,需依照規定程序銷毀,並留存銷毀紀錄。
- 確保安全: 銷毀過程中應確保資料安全,防止外洩,並符合環保法規。
- 無法辨識: 銷毀時必須確保病歷內容無法辨識,以保護病患隱私。
若遇醫療爭議:
- 即使醫師已離職,原醫療機構仍需對其僱用的醫事人員的疏失負責。
- 病患應先向原就診醫療院所複印病歷資料保全證據,並向該院所提出申訴。
- 若醫療院所不予理會,可向所在縣市的衛生局提出申訴並申請調解。
-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並可將原就診醫療院所列為訴訟對象。
重要提醒:
- 醫師在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製作病歷,內容應清晰、詳實、完整。
- 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病患閱覽及影印病歷的要求,但病患需負擔相關費用。
- 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行政罰鍰,甚至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需負擔民事賠償、行政罰鍰或刑事責任。
病歷資料的調閱權與使用權:保障病人權益與醫療機構的合理應用
病患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調閱及使用病歷資料:
一、 調閱病歷資料的權利與規定:
- 病人權益: 根據台灣的醫療法,病患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其病歷複製本或中文病歷,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 費用: 病歷複製的費用由病患自行負擔。費用上限有相關規定,例如紙本病歷複製每張A4紙不超過新台幣5元,影像病歷(如X光片、CT、MRI等)的費用也有上限,若燒錄成光碟,單張檢查上限為200元,多張檢查上限為500元。
- 調閱時程: 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應在3個工作天內提供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最遲不得超過3個工作天。全本病歷複製本和中文病歷則原則上應在14個工作天內提供。
- 拒絕提供: 若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拒絕提供病歷或無故拖延,可依醫療法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二、 如何申請調閱病歷資料:
- 親自申請:
-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IC卡)至醫療機構的病歷室或櫃台辦理。
- 填寫「病歷資料複製申請書」。
- 住院病患也可直接向病房護理站或書記申請。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若非本人申請,需檢附病人簽署的委託書,以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病患若已身故,具繼承權的親屬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申請。
- 透過「健康存摺」查詢:
- 民眾可透過健保署網站登入「健康存摺」,申請最近一年的就醫資料,內容包含就醫院所、就醫日期、檢查日期與報告等。
三、 病歷資料的使用:
- 瞭解自身健康狀況: 病歷是個人完整的健康紀錄,有助於病人瞭解自己的病史、接受過的治療,以及身體狀況。
- 轉診與後續治療: 病歷能讓接手診治的醫師快速掌握病患病情,避免重複檢查,並據以制定後續治療計畫。
- 醫療爭議: 在發生醫療爭議時,病歷是重要的醫療依據,可還原當時的醫療處置情況。
- 學術研究與政策制定: 醫療機構也會將病歷資料用於醫學研究、教學,或作為政府制定醫療政策的參考。
四、 注意事項:
- 保存期限: 醫療機構至少應保存病歷7年,但若超過此期限,病歷可能無法取得。
- 病歷內容: 部分病歷可能以英文書寫,若有看不懂的部分,可先參考中文護理紀錄,或向醫師尋求解釋。
- 個資保護: 醫療機構有義務保護病患的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若遇到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歷或有其他爭議,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或尋求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協助。
| 權利 | 說明 | 費用 | 時程 | 拒絕提供 |
|---|---|---|---|---|
| 病人權益 | 根據台灣的醫療法,病患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其病歷複製本或中文病歷,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 | 病歷複製的費用由病患自行負擔。費用上限有相關規定,例如紙本病歷複製每張A4紙不超過新台幣5元 ,影像病歷(如X光片、CT、MRI等)的費用也有上限,若燒錄成光碟,單張檢查上限為200元,多張檢查上限為500元 。 | 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應在3個工作天內提供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最遲不得超過3個工作天 。全本病歷複製本和中文病歷則原則上應在14個工作天內提供 。 | 若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拒絕提供病歷或無故拖延,可依醫療法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 |
醫師跳槽,舊診所病歷資料權責誰屬?. Photos provided by unsplash
醫師、診所與病患的法律責任:避免觸法風險的最佳實務建議
醫師與診所涉及病歷處理的法律責任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病歷記載的義務與真實性:
完整性與詳實性: 醫師必須親自記載病歷,確保內容清晰、詳實、完整,並包含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治療等必要事項。不完整的記載或草率的記錄都可能違反規定。
真實性: 病歷記載必須真實,不得偽造或塗改。偽造病歷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即時性: 醫師應在執行業務時及時記載病歷,事後補填可能構成違規。
簽名與日期: 病歷應由醫師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執行日期。
2. 病歷保存的義務:
保存期限: 醫療機構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病歷,並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者的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的病歷則應永久保存。
保管與銷毀: 應妥善保管病歷,避免遺失或損毀。逾保存期限的病歷銷毀方式應確保內容不外洩。
電子病歷: 電子病歷也需符合相關法規,並確保其安全與可讀取性。
3. 病歷調閱與提供:
病人請求權: 病人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費用負擔: 病歷複製或的費用由病人負擔。
特定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如轉診或醫療爭議,可依規定提供病歷及檢查報告資料。
4. 病歷資料的保密與隱私:
個人資料保護法: 病歷屬於個人資料中的「敏感性個人資料」,醫師及醫療機構在蒐集、處理、利用病歷資料時,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告知義務: 蒐集個資時,需告知當事人蒐集目的、類別、利用期間、對象等資訊。
最小化利用: 應僅限於達成原蒐集目的所需,避免過度利用,例如未經同意不得用於商業行銷。
安全維護: 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不得無故洩漏: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否則將面臨罰鍰,甚至刑事責任。
5. 法律責任與罰則:
行政責任: 違反病歷相關規定,可能面臨罰鍰、停業、廢止開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 因病歷處理不當導致病人權益受損,醫師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病歷偽造、塗改或無故洩漏病人隱私等行為,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妨害祕密等罪,面臨刑事訴訟。
醫師跳槽,舊診所病歷資料權責誰屬?結論
在醫師執業生涯中,轉換服務地點是常見的選擇。然而,正如我們在本文中深入探討的,醫師跳槽後,舊診所病歷資料的權責歸屬並非單純的「一走了之」就能解決的問題。它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規範、病患權益以及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
總而言之,醫療機構是病歷保存的主要責任主體。即使醫師離職,診所仍有義務妥善保存病歷至少七年,對於未成年人或特殊情況的病歷,保存期限更長。醫師個人不得擅自攜帶、複製或下載診所的病歷資料,否則可能觸犯法律。病患則享有閱覽、影印病歷的權利,以確保自身權益。
對於醫療從業人員而言,建立完善的病歷管理制度、明確醫師離職時的交接流程,並定期進行員工培訓,是避免法律風險的關鍵。而對於一般大眾來說,瞭解自身在病歷方面的權益,有助於在就醫過程中更好地保護自己。希望透過本指南,能幫助醫療從業人員與一般大眾更清楚地理解醫師跳槽,舊診所病歷資料權責誰屬?這個議題,並在實務上妥善應對。
醫師跳槽,舊診所病歷資料權責誰屬? 常見問題快速FAQ
醫師離職後,舊診所的病歷資料歸誰所有?
在臺灣,病歷資料主要由醫療機構負責保存,即使醫師離職,診所仍需妥善保存病歷,醫師個人不得擅自攜帶或複製。
病歷資料需要保存多久?
一般病歷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者病歷需保存至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病歷則需永久保存。
診所歇業或轉讓時,病歷該如何處理?
診所歇業應提前告知病患並通知領取病歷,若轉讓需徵得病患同意後移轉至其他醫療機構,或轉交衛生主管機關保管。
病人有權利查閱自己的病歷嗎?
病人享有閱覽和影印其個人全部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但病患需負擔相關費用。
未遵守病歷保存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醫療機構若違反病歷保存規定,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可以未經病人同意使用病歷資料嗎?
醫療機構使用病歷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需告知當事人蒐集目的等資訊,並僅限於達成原蒐集目的所需,不得過度利用。
醫師偽造病歷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醫師偽造或塗改病歷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等罪,面臨刑事訴訟。
診所若使用電子病歷,需要注意什麼?
電子病歷需符合相關法規,確保其安全性與合法性,並在歇業前完整備份資料,進行加密。
病歷調閱需要多久時間?
醫療機構一般應在3個工作天內提供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全本病歷複製本和中文病歷則原則上應在14個工作天內提供。
醫師離職後,原診所是否還需要為醫師的醫療疏失負責?
即使醫師已離職,原醫療機構仍需對其僱用的醫事人員的疏失負責。